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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 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9 00:00:00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都市财政局

成人社发[ 2017]21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

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人力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5]290号)、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牢l、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6]18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和((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子女(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四川藏区彝区“9+3”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曰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在同一年度内可分别享受)。参加同一级别同一职业(工种)职业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非毕业年度大学生在校期间可分别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

1.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

对五类人员在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签约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城市低保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辛I、贴。

补贴标准:按市人社、市财政等部门发布的成都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对市场急需而未列入补贴标准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成本相近的原则,由市人社部门比照相近类别专业确定。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申报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成都市藏区(彝区)“9+3"毕业生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末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人员,可不提供此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协议等。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除申请取业培训补贴材料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补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2.技师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通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或承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生产运输操作类职业(工种)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6000元/人;商业、服务业等其他职业(工种)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 000元1入。

申报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承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补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一线在职职工进行非金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或非学历教育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企业拨付给协议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作为补贴标准(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最高分别不超过4000元、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子。

申报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协议,培训花名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补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4.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对在蓉高校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市人社部门根据在蓉高校提出的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计划,由与市人社部门签约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在蓉高校每年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规模,不超过本校在校大学生总数的5%。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市人社、市财政等部门发布的成都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身份证、学生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花名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补贴所需资金在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5.农民工劳务品牌培训。四川省户籍农民工在与市人社部门签约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劳务品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确定的初、中、高级技能培训综合补助标准执行。

申报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花名册、劳务品牌培训资金申报表、培训人员基本资料、培训方案、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补贴所需资金在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创业培训

1.五类人员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包含SYB培训、创业实训或经市人社部门认证的其他创业培训项目。对五类人员在与市人社部门签约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本人就读在蓉高校参加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贫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由在蓉高校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人1 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就业创业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创业培训机构或在蓉高校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创业培训机构或在蓉高校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或学生证、代为申请协议等。

补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2.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对非毕业年度在蓉高校在校大学生,在马市人社部门签约的创业培训机构或本人就读高校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市人社部门根据在蓉高校提出的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由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或由蓉高校自行组织本校大学生开展培训。在蓉高校每年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补贴的规模,不超过本校在校学生总数的5%(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所在高校可提高2%)。可由在蓉高校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人9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身份证、学生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花名册,培训机构或在蓉高校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高校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

补贴所需资金在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3.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本市户籍返乡农村劳动力,在与市人社部门签约具有相应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或模拟创业实岗训练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 6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申报材料:身份证、培训花名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栗据(或税务发票)等。

补贴所需资金在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拨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对培训机构、在蓉高校代为申请或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拨付到培训机构、高校、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终身享受一次。

补贴标准: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五类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四川藏区劳动者、毕业后3年内的四川藏区(彝区)“9+3’’毕业生(以下简称“9+3”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睑补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

社会保险补贴:

1.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四川藏区劳动者、“9+3"毕业生的;

2.通过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基地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

3.小型微型企业新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上年度毕业生和异地户籍毕业生,下同)的;

4.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各级工会组织核定的社会工作服务类岗位、各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养老机构(含城乡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类和协管岗位(以下统称基层服务岗位)上新安置毕业5年内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的。

补贴标准:按其为享受社保补贴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报材料:《就业创业证》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享受人员社保缴费明细,享受人员花名册,享受人员工资表或银行发放工资凭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招用四川藏区劳动者的,还需提供户籍地为阿坝州、甘孜州或凉山州木里县的身份证复印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功资金中列支;招用四川藏区劳动者、“9+3”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所需资金在省、市、区(市)县财政牢补助资金中列支;在基层服务岗位上安置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纳入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工种类别、主要形式,由各区(市)县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享受人员社保缴费明细等。

补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首次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5年)的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用人单位招用“9+3”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起过3年。用人单位招用四川藏区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自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岗位补贴

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9+3”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在公益性岗位(含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9+3”毕业生就业,或在基层服务岗位上安置毕业5年内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每月给予岗位补贴;一般性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9+3”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保补贴满1年后,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满1年后继续留用,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新农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月给予岗位补贴。

申报材料:《就业创业证》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享受人员社保缴费碉细,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享受人员工资表或银行发放工资凭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新农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所需材料由各区(市)县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其它类别岗位补贴在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岗位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异地户籍毕业生)或毕业年度内在蓉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拨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本市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中,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20%,省级、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10%)。

申报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代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在校大学生不提供),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转账凭据等。

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申列支;吸纳毕业年度内在蓉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在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求职创业补贴

对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在蓉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证明材料,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补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各高校拨入享受补贴学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七、大学生创业各类补贴

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我市从事服务基层项目期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蓉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一)大学生创业补贴。大学生在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市、区(市)县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和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可以申领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 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由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申报材料: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服务基层项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辛I、贴申报表,专家评估意见,入驻创业园区时间及孵化情况证明材料等;由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资料应附:团队负责入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服务基层项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专家评估意见,入驻创业园区时间及孵化情况证明材料等;创业实体申报材料:领办入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服务基层项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补贴所需资金在省、市、区(审)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创业实体账户或领办人个人账户)。

(二)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办创业实体(不含开办“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蓉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按规定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可向其就读在蓉高校所在的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贴息。

贴息标准:贷款额度不超过1 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现行规定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领办入学生证和身份证、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证明材料等。

补贴所需资金在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贴息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创业大学生贷款银行。

(三)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其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奖励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总额不超过1 0万元。

申报材料:领办创业实体大学生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创业实体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等。

奖励所需资金在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奖励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创业大学生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创业实体账户或领办人个人账户)。

(四)大学生创业指导补贴。对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聘请的创业专家、顾问在聘请年度内为大学生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的,给予创业专家、顾问创业指导补贴。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的,不享受创业指导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细化标准由各区(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申报材料: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同意开展创业指导的正式工作方案,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聘请创业专家、顾问的聘书或聘用文件,创业专家、顾问的身份证、工作证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参与创业指导的简要概况等。

补贴所需资金在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专家、顾问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五)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市级相关部门为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举办创业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给予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

各区(市)县使用省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的支出,币得超过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区(市)县大学生创业支出资金总额的5%。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匹配相应经费。

补贴所需资金在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助

对市、区(市)县人社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按认定级次,由同级财政对本级认定的园区(基地)给予补助,也可对上级认定的园区(基地)给予补助。对初次评定为国家、省、市级园区(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 0万元、1 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可用于园区(基地)内对大学生的房租补助、水电费减免、宽带费减免等各项扶持措施。

补助所需资金在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九、农民工返乡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本市户籍的返乡农民工(含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我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许可的行业应同时取得所经营行业的许可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由各区(市)县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 2013]196号)执行。

市、区(市)县可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购买目录为: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技能培训项目验收;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劳动力资源调查;社区就业帮扶;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其中:

1.职业介绍服务补助。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介服务后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助。

补助标准: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助。

申报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申报表,免费职业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本人享受职业介绍服务申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事受人员社保缴费明细等。

补助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补助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补助。对我市高技能领军人才依托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骨干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以及重点职业院校(培训学校)为载体领办或创办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

补助标准:按每个工作室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补助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工作室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奖励和承办单位补助资金。对在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省、市级一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承办单位一定的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补助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到优秀选手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承办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一、其他支出

《就业创业证》工本费等就业创业工作必需的证照工本费支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所需资金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确需新增的其他项目支出,所需资金在省、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市级就业创业示范基地项目、市级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孵化基地)补贴支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确需新增的其他项目支出,所需资金在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各项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申领细化办法由市人社、市财政部门分类另行制定。各区(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对区(市)县财政安排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本通知自201 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 2012]79号)、《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11] 273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财社[ 2004]43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 1 7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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