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成都市技师学院(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成都市高级技工学校、成都铁路工程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成都市郫县红光镇港通北三路189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852.31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成都市技师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类别是财政补助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大专学历教育和中高级技能人才培训;
(二)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和进修、技能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技师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十四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为成都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成都市教育局)。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单位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依规与国内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形式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干部职数配置、干部任免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相应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章程、计划和方式,招收学生、学员;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享有接收捐赠、转让科技成果等权利;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履行高等学校职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办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
(五)保护学生、教师、其他所有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的社会监督和评价,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八)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校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校务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原则进行决策。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校务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内组织机构
(一)学校设置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产学研机构和附属单位等;
(二)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制度。二级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三)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对二级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性质实行合署办公;
(五)学校独立设置或与校外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活动;
(六)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七)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学校党委会或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术组织
(一)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二级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三)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聘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四)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群团组织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二)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覆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市技师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四)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五)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全面推进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行政负责人(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一)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4.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5.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3.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4.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校根据发展需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
(四)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聘、任各岗位人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合同管理。
(五)学校按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或推荐工作。
(六)学校依法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七)学校尊重教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劳动,构建公正的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为教职工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取得成绩与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十)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及学员。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没有学籍,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一)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2.珍爱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帮扶体系,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五)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
(六)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七)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维护学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开范围与事项
1.学校概况: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2.学校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招生工作: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自主选拔录取;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各系及专业招收学生人数;拟录取学生名单。
4.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算;收支决算;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5.人员信息: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6.教学质量信息: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7.毕业生管理: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8.学生管理: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及申诉办法。
9.学风建设: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10.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11.教代会信息:教代会相关工作制度;教代会有关提案落实情况。
12.团委信息:学校共青团改革方案;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学生活动管理办法;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3.巡视巡察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14.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二)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开形式
(一)会议形式。学校通过党委会、校务会、干部会议、干部扩大会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工作会议、座谈会等会议形式公开学校的相关校务。
(二)公文形式。学校通过文件、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校务。
(三)公告形式。学校通过校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布、张贴校务资料。
(四)媒体形式。学校通过网页、QQ群、广播等形式发布有关信息,使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员能及时了解校务内容。
(五)工作简报形式。学校各部门通过制作行政工作信息、教学教务信息、学工动态等工作简报等及时公布各项校务。
(六)制度汇编形式。通过编印工作手册或规章制度汇编,向校内外公开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开时限
(一)各种规划、计划、决策、方案、办法等在实施前公开,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具体结果在事后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三)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
(四)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或举办单位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五)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七)学校党委研究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章程具有第四十八条所述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修订,修订程序依据章程的制定程序执行。
第五十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举办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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